Article 6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