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有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