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以外,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的以外,应当依法进行地价评估,实行有偿使用。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的以外,应当经评估后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