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予以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上述区域、场所补建停车设施,应当以立体化停车设施为主。

停车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