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婴儿、残疾儿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 (六)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