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 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

本条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前期研发投入不计算在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