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并进行妥善维护;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对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区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及时对道路和场地进行保洁;

(三)对水泥、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四)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口处内侧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冲洗干净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五)实施土石方、机械剔凿、材料切割、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无法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或者围墙;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鼓励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