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已办理施工许可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城市园林绿化作业、城市道路运输物料、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土地,已办理出让、划拨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开矿采石及其加工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公路养护保洁、公路运输、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取密闭化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