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