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条件、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基础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