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就地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或者利用、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