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