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