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May 31, 2022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12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已对促进科技进步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要求;《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要求。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