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

(三)恶臭气体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