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