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