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依法拆除等措施。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方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依法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