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或者深度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