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