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司法机关对中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除依法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和有关人员财产处置,应当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财产权。
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中小企业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对涉嫌犯罪的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司法机关应当贯彻宽严相济、谦抑审慎理念,强化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少捕慎诉慎押,避免企业失管失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