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

(三)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影响市容的非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四)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外立面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七)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八)其他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