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的;

(三)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