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