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以及被举报、投诉和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