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食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三)小餐饮经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性食品的;

(四)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目录内食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