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

(二)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