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省、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