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