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外事、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医药管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