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采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保护中医药文化及其文化生态,推进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的活态传承。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