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规定,持续减少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拟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