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镇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划分责任并承担费用:

(一)供热单位的热源、管网、交换站及交换站出口的配套管网,由供热单位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

(二)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交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供热单位管理,养护、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高层建筑供热二次加压的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三)以管道井入户阀门为界,入户阀门前(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入户阀门后的供热设施,应当由热用户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四)整栋住宅楼的室内供热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或选择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