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州城镇供热自当年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为一个采暖期。根据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工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节能建筑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20℃,其它非节能建筑或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