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