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城市绿地位置、面积、植物种类、数量、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养护管理情况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更新。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