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依法履行有关职责。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出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