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罚没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依法可以自由买卖的,由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发生三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经商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置。但单件价值不超过五千元人民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可以由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参照市场价格及时处置;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三)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由执法机关无偿移交文物、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由执法机关移交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五)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物品,由执法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由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予以销毁;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由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六)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未予以赠送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