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统一发布社会信用政策、归集和开放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信用平台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应当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对接。省和市级承担公共信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用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信用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与政务服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归集共享范围,并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