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或者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信用主体有权处理的单位。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协助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

经核查确认异议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信用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