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保密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信息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