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将科技创新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技创新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保持稳定增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年度科技创新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