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Article 11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处置能力,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配套相应设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利用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正常运行。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