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