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赔偿先付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程序,依法承担首问责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消费者与经营者自愿和解的,双方应当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利于消费者的条件与消费者和解。

与经营者和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下列解决途径:

(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