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试验和分析评议;
(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七)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十)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独立发表意见;
(十一)推动跨行政区域消费争议解决、信息互通共享;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