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研究、应用及大气污染物回收综合利用,对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