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