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时限和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和社会组织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