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草原、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